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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租赁合同终止,次承租人疑难问题分析

2017-06-07 黄柳儒 胜伦律师

出租人由于承租人的违约行为而解除租赁合同,次承租人会不会殃及池鱼?即出租人有无权利要求毫无过错的次承租人搬走?

 

这是一个连律师都有可能搞错的问题。

 

为了避免把问题延伸得太宽,我们设定一些前提:


第一,承租人转租时,取得了出租人的同意,属于合法转租。

第二,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合同已经合法解除了。

 

第三,次承租人没有任何违约行为。

 

好了,现在由于承租人违约,出租人解除了租赁合同,出租人有无权利要求次承租人搬走?


第一种观点认为,从利益衡量的角度看,次承租人对于租赁合同的解除没有任何的过错,其利益应当得到保护,允许出租人赶走次承租人会导致不公平。


第二种观点认为,从合同相对性来看,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转租合同合法有效,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合同解除,不应该殃及合法有效的转租合同,所以转租合同不能终止。


第三种观点认为,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关系应当比照“买卖不破租赁”的原则处理,出租人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,转租合同不因前一手合同终止而终止,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应按转租合同继续履行。


第四种观点认为,承租人的转租权利是基于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关系,在租赁合同终止的情况下,承租人的转租不再具有权利基础。而且出租人未与次承租人直接形成租赁关系,所以出租人有权要求实际占用场地的次承租人撤场。次承租人只能向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。


实践中,不少律师对此问题,持第一、第二或第三个观点,即出租人不能赶走次承租人。但是,司法实践中,法院一般会采用第四种观点。

 

至于为什么法院一般会采用第四种观点,实务的法理分析如下:


首先,从合同相对性原理出发,出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并无直接的租赁合同关系,出租人对转租合同的订立并无发表意见的机会,要求出租人对未经其协商而订立的合同承担权利义务有失公允。


其次,《合同法》中的“买卖不破租赁”原则是法定原则,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,不宜对该原则进行扩展性适用。


最后,从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出发,出租人和次承租人在租赁合同解除后,完全可以通过协商,另行订立租赁合同。

 

好了,本期问题解读完毕,我们有机会再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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